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提高利用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附件:

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

共享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提高利用率和服务水平,根据《青海省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45号)精神,结合青海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是指:单台(套)原值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加入青海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开展共享服务的仪器设备。主要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不包括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大批量验货等常规商业服务。
财政资金全额或部分出资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应当纳入共享范围。
第三条 设立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专项资金,列入省财政科技预算安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青海省科技厅和青海省财政厅,组织协调科研设施与仪器拥有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青海省科技厅负责青海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委托第三方作为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 负责建立和完善青海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并对平台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制订青海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应用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等;
(二)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收集、整理和发布青海省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相关信息,做好平台的宣传和推介;
(三)受理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入网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四)受理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分析测试补助、升级改造补助、资质认定补助、学科带头人补助费的申请,并进行初核;
(五)负责组织专家检查和考核入网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评议入网仪器机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六)组织开展入网单位、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评估工作。
第六条  成立青海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专家委员会,成员人选根据平台需要确定。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为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考核评估指标提供决策参考,接受委托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估。
(二)对大仪平台的用户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协助开展分析测试人员的技术培训。
(三)其它专业技术服务。
第七条 加入青海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成员单位职责:
(一)按照青海省大型仪器管理部门的要求,与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并将加入青海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二)仪器拥有单位具有一定的检测资质,有稳定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仪器管理团队,能够为用户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保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能随时为用户提供服务,提供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准确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
 (四)在共享服务平台上及时发布仪器信息和服务动态,保持网上预约通畅;

(五)加入青海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通过后补助方式享受一定专项财政补贴;
未按承诺实行开放共享或未按规定如实报送共享数据,开放效果差、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效率低的大仪平台单位,青海省大型仪器管理部门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第三章 信息报送与披露

第八条 建立大型科学仪器信息报送制度。凡以财政全额或部分出资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大仪平台用户应当在购置后30个工作日内向大仪共享服务平台报送其所购大型科学仪器的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等基本信息。未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报送。
 第九条 以财政全额或部分出资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其管理单位应当确定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大型科学仪器信息的报送工作。确定的承办部门及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送相关变化信息。
第十条 建立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情况披露制度。省科技厅每年度应当将大型科学仪器加入共享服务平台及其共享情况进行披露。

第四章 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联合评议

 第十一条 以财政全额出资新购,单台(套)价格在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对购买的必要性进行联合评议。
 第十二条申请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应当事先编制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购置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购置(建设)的必要性、科研项目的需求程度、共享方案、购置的预算方案和实施管理能力等内容。
第十三条申购单位在报送申购申请前,应当向大型科学仪器管理单位提出联合评议申请。
 大型科学仪器管理单位收到联合评议申请后,应当按照要求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领域专家,对申购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及其预算进行联合评议。申购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列席评议会议。联合评议内容包括:
(一)科学发展和科研需要购置仪器设施的必要性;
(二)仪器设施功能、指标先进性、适用性、业务指标合理性;
(三)本省现有同类仪器设施的资源状况;
(四)申请单位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使用情况;
(五)新购仪器设施的安装条件、技术队伍等配套支撑保障情况;
(六)新购仪器设施的共用共享方案;
(七)购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八)实施计划安排(供货来源、采购方式、运行经费、预期效益等)。
 大仪办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完成联合评议,并将联合评议结果反馈至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申购单位的申请报告应当附具联合评议结果。联合评议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审批购置的决策参考。
因评议结果为暂缓购置而未获申购批准的,如科研确有需要,科研经费(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时,可视具体情况安排一定额度的经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其他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如需调整仪器采购计划,应当按照有关程序重新申请联合评议。

 补贴范围和标准

十六   补贴范围:
(一)加入共享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对外分析测试补助费;
(二)加入共享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对外开展服务的升级改造补助费;
(三)参与共享服务单位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补助费;
(四)学科带头人使用共享入网仪器的补助费。
十七  补贴标准:
(一)仪器拥有单位仪器共享服务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给予20%的补贴;仪器共享服务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采用累进递减计算方式,对超出5万元部分给予不高于10%的补贴;
(二)对外开展共享服务的单位新购置仪器、设备更新按购置金额的10%进行补贴;
(三)取得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仪器拥有单位,当年按申请费用的20%予以补助;取得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仪器拥有单位,当年按申请费用的15%予以补助;
(四)青海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使用共享入网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享有10%的优惠补贴。
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

 补贴审核审批

第十 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单位对仪器拥有单位报送的大仪对外开放共享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省科技厅复审后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公示后下达补贴通知。
第十 入网单位申请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海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补贴申请表;
(二)检测服务协议书(合同)、检测报告(涉及保密的可提供部分报告)复印件; 
(三)收费、购置凭证复印件(如发票、行政事业费收据、银行付款凭证等);
(四)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件;
(五)学科带头人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检测单位资质认证复印件、申请资质费用票据、银行付款凭证等。
第二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日常运行费、仪器设备维护费及人员培训、人员绩效、人员加班费及资质评审等的开支,青海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使用共享入网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获得的优惠补贴,纳入本人承担的科技项目统一管理。成员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补贴费用,一经发现,将收回补助,取消协作共享资格。 

 评估评议

二十一 加入大仪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实行动态管理,由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
二十二 实施评估时,将选择不低于10%的申报补贴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和用户满意度调查,现场抽查包括共享服务相关原始记录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运行情况的核实等。
二十三 评估结果经省科技厅审核后,将通过青海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和其它媒体向社会公布。

 附则

二十四 本办法由青海省科技厅、青海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十五 本办法自2016年10 月1 日起施行,至2021年9月30日止。原《青海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管理办法》(青科发财字〔2014〕82号)同时废止。